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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勇律师 联系电话:13264119936 01063975828 传真:0106397532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桥莲花苑2-1-302室 邮编:100036 email:jinyonglvshi@163.com http:www.soonup.com
  •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

    2007-09-25 18:03:09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有很多相似之处,在实践中很容易混淆。准确的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是判定在工作中受伤是工伤还是人身损害的关键,具有十分重要而现实的意义。笔者认为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二者的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而雇佣关系的主体的双方都是自然人。只要是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和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无论他们是否和劳动者之间签订有劳动合同 ,他们工之间的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是一种事实的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于被依法吊销执照和撤销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仍然是劳动关系,根据劳动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条的规定,对于需要办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而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按非法用工处理,属于事实劳动关系。雇佣关系的双方从事的是一种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双方主体是自然人或是自然人的集合。雇主的不同是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主要区别。

    二、二者所属法律部门不同。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是社会法的一个分支。雇佣关系是一种民事关系,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是民法的一部分。

    三、二者遵守的原则不同。劳动关系遵守意思自治和法律强制相结合的双重原则,在劳动者没有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他们是平等的关系,遵守意思自治原则,一旦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变成是一种隶属关系,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管理,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相关的生产操作规程。同时国家对于劳动关系有强制的法律规定,对于这些法律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必须遵守,不得以合同排除法律的适用。而雇佣关系的本质是一种劳务合同,双方遵守意思自治的原则,雇佣关系的双方可以进行约定,只要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法律一般不加干涉。

    四、解决纠纷的途径不同。劳动关系中发生的纠纷首先要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实行仲裁前置程序。雇佣关系是民事关系,发生纠纷后无需经过仲裁程序,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受伤处理的程序也不同,如果是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受伤,属于工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而雇佣关系中发生伤亡则属于民法中的人身损害,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夫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赔偿。
  • 交通事故新的农村人和城市人的平等赔偿

    2007-08-04 22:42:12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农村居民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复函

    2005)民他字第25       200643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2006527,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印发该复函予全国各地高级法院,参照适用。

  • 北京是全国公民之北京

    2007-07-13 12:13:41

    北京是全国公民之北京

    很久前就想写这一话题了,主要受到2007年春晚上那群打工者的孩子们朗诵诗歌的感染,当时我落泪了。这个节目也引发了我深深的思考:我们的城乡差别从何而来!民众的平等靠什么保护!社会的阶层为什么差距那么大!即使这些天真的孩子们生活在同一个现代的城市――北京,愿仍然要忍受这天生的受教育等的不平等。

    我无法猜测导演当时选这个节目的目的,是想歌颂那些打工者们为北京做的贡献呢?还是想表达对他们及其自己生活的同情?这些打工者和建设者们是现代城市的基石和支撑,可他们的境遇却很少有媒或有关部门关注。比如工资拖欠、子女入学、户籍歧视、受教育机会的不平等、缺乏社会保障、工资低廉、长期房奴等等,说起来让人心里难受。近年来这些情况虽有些改观,但收效甚微。有些人总是以“过程”和“国情”来解释改革的缓慢,可民众希望看到的是我们是否每天每时都在关注和行动,不能属于“一阵风”,不是停留在口头上和宣传上。

    曾经因北京高考自己出卷引发全国争论,为什么首都还要自己单独出卷,是为了掩盖高校招生的不平等吗?还是其他?也有外地考生因地区招生名额差距而上告的,说是这侵犯了公民的平等的受教育权,但被驳回,原因是没有具体法律规定,但宪法就不是法律依据吗?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是多么可怕的“魔鬼”,它直接造成了众多的不平等,乱涨价缺乏听证、房价越控制越长、各种收费增加、老百姓办事难、政务不公开透明等等。这些谁是始作俑者????

    自从建国我们就划分了很多阶层,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社会阶层、多党派合作、非农业和农业、档案中划分富农和贫民的家庭出身、城市人和农村人、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不同等等,虽后随着改革开放有些改变,但阴影依然存在。全国所有公民在法律上地位既然是平等的,但就不应该在分那么多三六九等,统称为“国家公民”,制定同样的待遇和标准,这是长期目标,但眼前必须大胆改革,不要怕任何阻碍和旧传统观念的阻挠。

    我们现在是市场经济,就只有两个部分,一是市场,二是国家调控;除此之外,一切公民平等。在北京也这样,不要再分什么民工、打工、外来、户口、暂住,这些都含有“不平等”的歧视,其实大家都是在一国内就业,哪分你我有什么不同,管理是管理,这和公民平等是两回事,不能为了好管理就排斥他人,就保护“不平等”。

    北京很多单位招工都写着:北京户口,有多少人天生是北京人,能否给大家一个平等就业的机会,不要这样伤害平等人的自尊。据说这是有关部门给的要求,如果真这样的话,是想保护北京本地人吗?另外,保护残疾人就业是高尚的,可让任何单位都安排残疾人,否则按人头缴纳该项税费,是否有法律依据,那外地的残疾人谁来照顾?

    我写这篇文章的目的,是想唤醒每个关注民生的人,给予每个人平等吧,这种观念真的会推动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北京与全国其他城市相比是个富于包容性的国际大都市,愿我们原北京人和来北京的人都不要多想,因为北京是我们每一个全国公民之北京,不是某些人或某些部门的北京。爱北京吧,融入北京的大潮吧,这是我们大家的北京。

  • 律师简介

    2007-07-05 10:40:21

       金律师简介: 法学硕士,从事工作十七年,教育工作十二年,律师五年。社会经验多。
    诚信是金,有信则立。最大优势是知识渊博、法律专业强、爱学习、适应力强、精力充沛、不知疲倦、任劳任怨。正直善良、广交朋友、语言表达能力强、富于开拓意识,法律又让我谨慎,因此我定能稳中求进,不断发展,愿与广大同仁共勉、奋斗!“笔直于内,同仁于野”。

        主要擅长业务范围:曾经擅长刑事辩护业务,近几年来主要从事经济、合同纠纷(含涉外);企业管理全程服务、法律顾问、法务指导,包括企业设立、运营、管理、上市、破产改制、股东权益保护等;至于劳动争议、家庭财产分割、民间侵权、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方面也有较强的法律服务和诉讼能力。

  • 了解房产按揭的内容和形式及方法

    2007-07-05 09:09:39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现房按揭贷款保证中风险和损失的法律防范 一、问题的提出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与房屋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中约定买受人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贷款.在此之前,开发企业与银行签订《住房按揭(抵押)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在买受人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前,由开发企业提供不可撤销担保.银行与买受人签订借款合同,银行与开发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上述二个合同通常以一份合同书的形式体现,名称为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合同).

    在开发公司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后至买受人取得购买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办妥抵押登记前,开发公司依据保证合同可能承担保证责任(指保证合同有效)或者其他民事赔偿责任(指保证合同无效),在此期间,如何防范开发公司可能承担的风险?此其一.其二,在承担了保证责任(或者民事赔偿责任)后,如何能够事先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合同上设置某些条款,以保障开发公司追偿权得以实现?上述两个问题,即是本文要回答的.

     

    二、按揭贷款保证法律关系的梳理

     

    (一)按揭的实质

     

    现房按揭由房屋买受人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将其买得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书交银行执管,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作登记,向银行担保其用以清偿开发公司房款的借款本息,此外,开发公司也常同时为保证人,借款额度一般最高为房款的70%左右,此后买受人依约分期还款至清偿完毕。买受人不偿还银行贷款本息(通常约定连续六期不清偿)时,银行有权将该房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的价款优先受偿,或者由开发公司(保证人)将该房回购,并将回购款偿付银行本息。在按揭关系消灭之前,买受人未经银行同意,不得为负担行为或处分行为。银行为保障债权顺利实现,常以格式条款要求买受人以银行为受益人作房屋财产保险。由此也可看到,银行在所谓现房按揭中事实上不过是言按揭之名,行抵押之实而已。     

     

    (二)按揭贷款保证法律关系的梳理

     

    在实务中,根据法律关系形成的时间顺序依次为:

     

    其一,开发公司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开发公司开发的物业,银行可以提供按揭贷款.并约定开发公司为借款人贷款提供不可撤销的保证.开发公司与银行之间形成合作法律关系.

     

    其二,开发公司与房屋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为示范文本),该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支付房屋价款的方式为首付款加银行贷款.开发公司与买受人之间形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其三,房屋买受人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买受人从银行取得借款.买受人与银行之间形成借款法律关系.

     

    其四,在上述《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签订的同时,依据《合作协议》,由开发公司与银行签订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开发公司与银行之间形成保证法律关系.

     

    上述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在实践中,通常在一起签订,即以一份合同书的形式体现,名称通常为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合同.

     

    其五,在买受人取得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后,由买受人作为抵押人与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在办理完毕抵押物登记使抵押合同生效后,开发公司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终止.买受人与银行之间形成抵押法律关系.同时,作为阶段性的保证合同法律关系终止.

     

    总之,在按揭贷款保证法律关系群中包括上述互为前提的五种法律关系.理顺了法律关系,即确定了合同的性质,合同性质的确定,最终决定了应适用的法律,找到适用的法律就为开发公司如何防范风险和损失提供了根据.

     

    三、风险的法律防范

     

    开发公司对风险的防范可采取以下法律手段:

     

    其一,开发公司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将开发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的相关内容约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买受人应当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的期限,借款的金额等.

     

    其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要约定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现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示范文本,只规定了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资料报房产管理机关备案的时间,但没有规定买受人应于何时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这是一个很大的漏洞,应当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补充.

     

    其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要约定在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应立即与建行签订抵押合同.

     

    以上三种法律防范手段中可以通过约定违约金,以及约定合同解除条件等具体内容来防范开发公司的风险.

     

    其四,可以以反担保的方式来保护开发公司的合法权益

     

    1、可以约定由第三人提供保证,保证在签订保证合同至办理完毕抵押物登记前,如开发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则由第三人与买受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者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后,向买受人追偿,并要求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2、可以约定由买受人或者第三人提供质押物或提供质押权利凭证予以担保。在签订保证合同后至办理完毕抵押物登记前,如开发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则由开发公司处分质押物或质押权利凭证行使优先受偿权;或者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后,向买受人追偿,并要求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3、可以约定由买受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物予以担保。在签订保证合同后至办理完毕抵押物登记前,如贵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可以由开发公司依法处分抵押物来行使优先受偿权;或者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后,向买受人追偿,并要求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三种方式,应由开发公司与第三人、买受人签订保证合同、质押合同、抵押合同来实现.

     

    四、损失的法律防范

     

    如发生开发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开发公司应承及时行使诉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要求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赔偿损失等;也可以向保证人、质押人、抵押人分别主张保证责任以及优先受偿权等.

     

    如保证合同被仲裁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开发公司在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后,应及时向买受人行使追偿或者向有过错的保证人、质押人、抵押人主张赔偿责任.

     

     

  • 法律与教育的宪法适用问题

    2007-06-05 11:41:02

    对齐玉苓一案的学术争论。

    案情:1990年,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被所在中学送给了陈某,陈某以齐的名义读完中专并参加工作,1999年,齐以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受到侵害为由,将陈某和她的父亲及原所在学校等数家单位诉至法院。由于不服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齐又上诉到省高院,高院就此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请示。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批复》,指出:根据本案事实,陈某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某依据宪法规定所享受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案以及最高院的批复引起了学者们对于宪法适用问题的关注和讨论。

    讨论的问题涉及齐案的性质、宪法司法化的提法是否科学、宪法实施的路径等法学前沿问题:

    1、   齐某案是否必须直接适用宪法才能解决。一种观点认为,齐某的受教育权是属于民法理论中难以包容的权利,明显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如不直接适用宪法的规定,司法救济是无法实现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受教育权既是宪法权利,也是普通法律确认和保障的权利,《教育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将受教育权比照民事权利加以保障。法院完全可以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审理该案,选择齐某案为突破口以解决宪法适用问题是不适当的。

    2宪法司法化的提法是否恰当。一种观点认为,宪法司法化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另一种观点认为,宪法司法化中的字似乎暗含将宪法典的适用权让法院包揽并排斥立法机关等主体适用的意思,因此,使用宪法的司法适用性更妥当。

    1、        法机关是否有直接适用宪法的权力。一种观点认为司法机关可以直接适用宪法审理案件,可以弥补普通法律规范的缺陷和漏洞。另一种观点认为,直接适用宪法,必然涉及对宪法的解释,但法院并无解释宪法的职权。

    2、  如何评价齐某案《批复》的意义。有的学者认为,《批复》开拓了公民宪法权得的司法救济途径,开创了宪法直接作为中国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的先河。有学者认为,《批复》的意义不在于它本身,而在于它引起的对我国宪法适用不到位问题的强烈关注,这种关注为促进宪法实施,尤其是公民基本权利条款的实施,提供了一定的推动力。

    3、  如何进一步推动宪法的实施。有学者认为,我国宪法司法权的模式可以参考美国普通法院模式,凡是有关宪法问题的纠纷都由普通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有的学者则认为,促进宪法的落实,不一定非得让司法部门直接适用宪法,通过以下途径就可以解决问题:一是促进宪政立法取代酝酿中的最高法院造法;二是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立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专事宪法监督;三是以修宪或解释宪法的形式将法律解释权完全交由司法机关行使,以加强宪法的间接适用。

    争论问题:最高法院的这一批复仍然是宪法学界关注和讨论的热点,其争论主要集中在法院能否适用宪法判案?在民事案件中能否直接适用宪法?在刑事案件中能否适用宪法?等问题。

  • 论日益膨胀的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2007-06-05 11:35:59

        如何理解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一、从宪法角度看,行政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亦源于公民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和转化形式。一切国家权力都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民权利,权力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式。公民通过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机关,代表机关再根据一定的权力分立的原则,把行政权从统一的国家权力中分解出来,并组成政府,统一行使该行政权力。行政权的存在和作用不应以国家自身为目的,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既相互制约、相互对立而又相互依存、互为补充,乃至是良性互动、互相增进的关系。

    二、从实证上考察,就行政法角度而言,行政权力的运行和公民权利的实现过程是一种平衡关系,表现为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的关系,是建立在应然状态下的相互关系。

    1、         从主体角度理解平衡关系

    在行政主体与相互方形成的关系中,一方权利的实现要求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每一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总体上应是平衡的。一方重权利、轻义务,另一方重义务、轻权利,势必破坏现代社会所要求的私利益(包括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包括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应有的平衡。对于行政主体来说,它要依法行政,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要防止公民权利的违法行使或滥用,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增进公共利益。这是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和职责。对于公民来说,他一方面要守法、要服从、配合和参与行政管理,尊重行政权的合法行使;另一方面,他又要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形式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的滥用或不当行使。

    2、         从法律关系的不同阶段认识平衡关系

    由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权和公民权利的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行政法关系。行政法关系包含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其中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最能体现公民权利监督的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行政法关系阶段性的不对等总体上形成了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状态。静态角度理解-双方主体权利(权力)义务的质、量的不对等;动态意义上理解-权利、权力的阶段性的不对等实现。

    3、由于情势变迁,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博弈结果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往往处于一种失衡状态。如果失衡严重,一方过于强大而另一方过于弱小,会导致政府包办一切,乱用权力或者管理无能,社会秩序无法维持,人民对政府不信任或者不满,会激化社会矛盾,整个社会的幸福和自由将会付出巨大的代价。

  • 谈政府垄断土地价格

    2007-06-05 11:33:41

    用行政程序的公开原则分析地方政府纵容囤地风潮,开发商垄断地价。

    答:公开原则是指用以规范行政权的行政程序,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一律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行政相对人因此可以通过参与行政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社会民众可以通过公开的行政程序,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只有真正公开才能真正实现公平,阳光是政府最大的防腐剂,行政程序法公开原则的法治意义是将行政运作的基本过程公之于社会,接受社会的监督,防止行政权被滥用。

    公开原则包括:一、行使行政权力的依据必须公开:首先,法律依据必须事先已经公布并且生效,不能仅在行政机关内部散发,其次,在具体行为过程中要把直接的依据以法定形式告知公众。在我国大部分土地的政府批准行为中,没有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和政府公开制度在土地被开发前予以将信息和文件公布于众,大片土地被政府通过内部行为批准给某些开发商,其批准的程序和价格对百姓来说处于秘密状态,这当然难以避免暗箱操作和影响开发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最终形成了基于政府批准的垄断土地导致垄断价格。土地最为人民重要的资源,就这样被政府官员悄悄地违反程序地秘密出让。有些政府为获得巨额土地出让金则任意高台价格,最终导致房地产成本过高,影响居民购房利益。

    二、行政的信息公开,行为的依据和理由,必须保证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知情权。作出出让土地的决策前必须公开向公众和行政相对人、相关人公示,包括土地规划、出让价格、竞标情况、土地用途等,应先向公众征询意见然后才能决策,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公众的利益。在我国很多风景区和文物保护区等地也出现政府非法大量出让土地现象,更不用说农村土地被大量破坏了。

    三、整个行政过程的公开,要求整个行政决策过程向相对人、相关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打破秘密出让土地现象,如通过听证、陈述、申辩等,尤其政府大幅度出让批准土地应举行当地民众代表和专家代表听证,以最大程度维护公众利益。某些房地产价格控制好的城市在网络公开制度方面就做得很好,另外在经济适用性住房方面充分照顾了普通民众的情况。

    行政决定的公开,指最终行政行为结果的公开,要将土地征用、出让、补偿等一系列决定向社会公开,打破行政机关幕后操作现象,将土地出让的规划、用途、价格、中标人等情况全部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公众监督,防止某些行政权力滥用,从而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和有效利用,维护土地和房地产的正常价格。
  • 关于交通事故最新司法实践操作

    2007-06-05 11:30:05

    分析《道路安全管理法》有关交通事故认定属于证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给予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从这一规定看,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证据的一种,有人认为属于鉴定结论,也有人认为属于书证,我认为作为交管部门的专业鉴定应属于技术类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该认定书也是法官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最重要的民事证据。

    根据行政法理论,作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对行政相对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影响了相对人的利益,相对人就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是,在当前的法律适用中却存在着矛盾,《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通过《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公安机关关于人民警察执法错误纠正办法》予以更正和重新认定。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故认定书的批复意见中指出,当事人有权在法庭上对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并阐明理由,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对质,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当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存在严重错误时,人民法院有权不予采纳,也应有权就技术问题进行重新鉴定。可见,既然认定书属于民事证据,法院对它的处理不应考虑行政机关的任何因素,以保证审判的公正和公平。

    本人认为如果对认定书不服完全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和认定书属于民事证据是两个领域的不同问题,应该分别处理。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针对具体相对人作出的具体认定,其行为影响了相对人的具体利益,是对具体事实的鉴定,其结果对相对人产生重大影响,就应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然,相对人可以进行行政救济请求。

     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肇事人、其他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或者讯问。询问或者讯问时,应当根据需要问明交通方式、驾驶人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机动车驾驶证号、准驾车型、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日期、驾驶经历,驾驶前活动、休息、餐饮情况、驾驶时身体状况,所驾车辆状况、保险情况,行驶路线、驾驶时间、行驶速度,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临危采取的措施及主观心态等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情况。

    既然公安机关在处理事故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重要问题的核实\调查,那么依据该调查所做的认定书则必然属于行政行为的产物,自然也就能够对此书提出行政诉讼。行政机关根据具体行政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有权机关为维护社会交通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出的具体处理,只要相对人认为该认定和自己存在利害关系,就完全应该依据行政法程序要求上一级行政机关予以纠正,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该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作用给相对人带来了利益损失,相对人也有权申请国家赔偿。只有完全赋予相对人行政救济权利,才能更有效的从内部和外部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提高行政机关的服务意识,建立阳光政府,推动依法行政的法治进程。

  • 作品登记程序

    2007-06-05 11:10:30

    作品自愿登记程序

     

    作品自愿登记程序  
     
    一、依据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负责本市的作品自愿登记工作。承办部门是版权行政管理处。
    二、作品自愿登记程序
    (1)、登记主体:
    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个人;北京地区的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外资与三资企业除外)
    (2)、登记程序:
    由作者本人或单位受托者将相关材料送至北京市版权局,填写登记表与保证书,经审核,如无异  议,一个月内办理登记,并颁发作品登记证。
    (3)、提供材料:
    个人: 
      1、身份证、工作证原件与复印件;
      2、办理作品自愿登记手续申请书;(参考附件:  《作品自愿登记个人申请书》  
      3、作品说明:简述作品内容与创作过程;(参考附件:  《个人作品自愿登记说明书样本》   
      4、作品原件与复制件;
    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
     
     1 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
      2 申请书(参考附件: 《作品自愿登记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书》 )与作品说明;(参考附件: 《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自愿登记说明书样本》 
      3 委托书;
      4 受托人的身份证、工作证原件与复印件;
      5 作者的身份证、工作证原件与复印件;
      6 作者对版权归属的说明或协议的原件与复印件;
      7 作品原件与复制件;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不予登记: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
    四、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撤消登记:
    1、登记后发现有第四条规定的情况的;
    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
    3、申请人申请撤消原作品登记的;
    4、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五、经承办部门审核确认符合登记条件的,填写《作品登记表》并发给《作品登记证》。
    六、作品登记和查阅应按法定标准收取费用。
    七、我局应当在受理作品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不予登记的,要说明理由。

     

    作品自愿登记个人申请书

     

    _______版权局:

               本人于                     创作了完成作品:

          

     

              根据国家版权局制定的《作品自愿登记施行办法》,现特向贵局提出作品自愿登记申请,望批准。

     

                                                                                                            申请人:

                                                                                        

      

    作品自愿登记

    作品说明书记录要点

    、内容简介

             作品主题    中心内容

    二、创作过程

    1     作者身份

    2     具体过程:创作开始于        年,经过      次修改,完成于      年,共                 字。

    3     申请目的,作品使用范围

                                                                                    说明人(签章)

                                                                                                 

     

     

     

     

    个人作品自愿登记说明书样本

    一、内容简介

    本作品描述了一个关于生命、爱情与美丽的故事。该作品的大致情节如下:××××××××××××。

    二、创作过程

    本人xxx,现任职于一家网络公司,出于个人爱好,业余从事文字创作。

    很久以来,一直就想以自己大学生活情况为背景创作一个有关校园爱情的文学剧本。今年2月,本人初步构思了作品框架,4月完成第一稿,在随后的4个月里,为了该作品的可看性,征求了多方意见,先后共修改5次,最后于2002826定稿完成。全文共5节,总计12500

    本人希望在完成登记认证手续后,以该文学剧本与相关投资方进行版权贸易,该剧本可被改编为电影剧本或电视剧本。

         

     

    xxx

    2002724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国家版权局

     

    发布日期 19941231 实施日期 199511

     

      第一条 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第四条 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作品登记机关应撤销其登记:
          1、登记后发现有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况的;
          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