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勇律师 联系电话:13264119936 01063975828
传真:0106397532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桥莲花苑2-1-302室 邮编:100036
email:jinyonglvshi@163.com
http:www.soonup.com
-
2007-06-05 11:35:59
如何理解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一、从宪法角度看,行政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亦源于公民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和转化形式。一切国家权力都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民权利,权力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式。公民通过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机关,代表机关再根据一定的权力分立的原则,把行政权从统一的国家权力中分解出来,并组成政府,统一行使该行政权力。行政权的存在和作用不应以国家自身为目的,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既相互制约、相互对立而又相互依存、互为补充,乃至是良性互动、互相增进的关系。
二、从实证上考察,就行政法角度而言,行政权力的运行和公民权利的实现过程是一种平衡关系,表现为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的关系,是建立在应然状态下的相互关系。
1、 从主体角度理解平衡关系
在行政主体与相互方形成的关系中,一方权利的实现要求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每一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总体上应是平衡的。一方重权利、轻义务,另一方重义务、轻权利,势必破坏现代社会所要求的私利益(包括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包括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应有的平衡。对于行政主体来说,它要依法行政,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要防止公民权利的违法行使或滥用,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增进公共利益。这是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和职责。对于公民来说,他一方面要守法、要服从、配合和参与行政管理,尊重行政权的合法行使;另一方面,他又要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形式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的滥用或不当行使。
2、 从法律关系的不同阶段认识平衡关系
由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权和公民权利的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行政法关系。行政法关系包含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其中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最能体现公民权利监督的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行政法关系阶段性的不对等总体上形成了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状态。静态角度理解-双方主体权利(权力)义务的质、量的不对等;动态意义上理解-权利、权力的阶段性的不对等实现。
3、由于情势变迁,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博弈结果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往往处于一种失衡状态。如果失衡严重,一方过于强大而另一方过于弱小,会导致政府包办一切,乱用权力或者管理无能,社会秩序无法维持,人民对政府不信任或者不满,会激化社会矛盾,整个社会的幸福和自由将会付出巨大的代价。
查看(23)
评论(0)
收藏
推荐
-
2007-06-05 11:33:41
用行政程序的公开原则分析地方政府纵容囤地风潮,开发商垄断地价。
答:公开原则是指用以规范行政权的行政程序,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一律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行政相对人因此可以通过参与行政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社会民众可以通过公开的行政程序,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只有真正公开才能真正实现公平,阳光是政府最大的防腐剂,行政程序法公开原则的法治意义是将行政运作的基本过程公之于社会,接受社会的监督,防止行政权被滥用。
公开原则包括:一、行使行政权力的依据必须公开:首先,法律依据必须事先已经公布并且生效,不能仅在行政机关内部散发,其次,在具体行为过程中要把直接的依据以法定形式告知公众。在我国大部分土地的政府批准行为中,没有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和政府公开制度在土地被开发前予以将信息和文件公布于众,大片土地被政府通过内部行为批准给某些开发商,其批准的程序和价格对百姓来说处于秘密状态,这当然难以避免暗箱操作和影响开发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最终形成了基于政府批准的垄断土地导致垄断价格。土地最为人民重要的资源,就这样被政府官员悄悄地违反程序地秘密出让。有些政府为获得巨额土地出让金则任意高台价格,最终导致房地产成本过高,影响居民购房利益。
二、行政的信息公开,行为的依据和理由,必须保证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知情权。作出出让土地的决策前必须公开向公众和行政相对人、相关人公示,包括土地规划、出让价格、竞标情况、土地用途等,应先向公众征询意见然后才能决策,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公众的利益。在我国很多风景区和文物保护区等地也出现政府非法大量出让土地现象,更不用说农村土地被大量破坏了。
三、整个行政过程的公开,要求整个行政决策过程向相对人、相关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打破秘密出让土地现象,如通过听证、陈述、申辩等,尤其政府大幅度出让批准土地应举行当地民众代表和专家代表听证,以最大程度维护公众利益。某些房地产价格控制好的城市在网络公开制度方面就做得很好,另外在经济适用性住房方面充分照顾了普通民众的情况。
行政决定的公开,指最终行政行为结果的公开,要将土地征用、出让、补偿等一系列决定向社会公开,打破行政机关幕后操作现象,将土地出让的规划、用途、价格、中标人等情况全部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公众监督,防止某些行政权力滥用,从而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和有效利用,维护土地和房地产的正常价格。
查看(17)
评论(0)
收藏
推荐
-
2007-04-10 12:11:43
法律咨询
我有一个朋友,把车辆借给他的朋友用,结果出了车祸,请问车主有责任吗?
答:如果车主的车手续齐全,符合上路条件;并且借车的人也有驾驶证照合法资格,这种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车主不承担责任,因为他尽到了一般注意义务,自身不存在过错。很多人认为此种情况下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
但是如果以上两个条件不足,车主没有尽到一般审查义务,随便把车借给没有相应驾驶资质的人,或者明知自己的车存在问题或者不符合上路的正常条件,那出事后,车主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注:1、如车主的车是被盗后出事的,车主不承担责任。
2、如果使用车的人是用车为车主服务的, 则雇员的责任要由雇主来承担。即车主自己承担责任。如雇员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车主事后可向其追偿。
查看(27)
评论(2)
收藏
推荐
-
2007-04-01 20:57:31
问:我与老公协议离婚,孩子归我。为了孩子的心理健康我在协议里约定他每星期来看孩子两次,但是他没有做到,违反了协议里的约定,他这样算不算违约,我可不可以就此提起诉讼呢??
答: 你好。我好像浏览过你的文章。你的问题是他没有认真行使他对孩子的探望权,这的确对孩子的成长不利。但是你和老公已经协议:孩子与你一起共同生活,有你来抚养。因此,从我国目前法律来看,你不能起诉他违反该协议约定。但如果你们的协议中有关于孩子抚养费的问题,并且和他探望孩子这件事有关的话,你可以代表孩子请求变更抚养费,这样才能起诉他。当然变更增加抚养费,你还必须能举证证明你现在抚养孩子比较困难,而他有较强的抚养能力。目前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单独就不来行使探望权起诉的,但你可以以他经常不来探望孩子为由,而暂时拒绝他以后的探望,此时如严重了他反倒可以起诉你。
另外,你们的约定中也没有涉及到违约后的责任问题,就现状来说就很难追究他的违约责任了,婚姻家庭关系毕竟不是市场合同。因此,此种违约,在法律上是不能直接救济的,只能变更为其他方法,对他进行制约和要求,使他自觉主动关爱孩子,如果你同意,还可以和他再协商其他的探望时间和方式。
对不起,回复较晚,请见谅!再谈。
查看(48)
评论(4)
收藏
推荐
-
2007-03-23 11:18:36
问:您好,金律师。我有个问题请教您。我出了几本畅销书,我想把这几本书注册成商标,以后开公司、建网站什么的,想用书名作公司名或域名。如何做到?谢谢
答:当然可以,只要是可以区别于其他商品标志的任何市场交易物都可自主设计商标等标志。不住册也可自由使用,但没有排他使用权,也就是一旦被人侵权,除了驰名商标外,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为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及其效益,建议为了更安全使用自己的商标,应该到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
根据有关规定,图书出版物也可自行设定商标并申请注册。它属于商标注册第十六类规定种类。
另外,你自己申请的商标标志也完全有权用来作为你将来的公司名称和域名。只是申请批准的部门不同而已。
有什么问题,我们再交流,谢谢。
查看(30)
评论(0)
收藏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