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勇律师 联系电话:13264119936 01063975828 传真:0106397532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桥莲花苑2-1-302室 邮编:100036 email:jinyonglvshi@163.com http:www.soonup.com
  •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

    2007-09-25 18:03:09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有很多相似之处,在实践中很容易混淆。准确的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是判定在工作中受伤是工伤还是人身损害的关键,具有十分重要而现实的意义。笔者认为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二者的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而雇佣关系的主体的双方都是自然人。只要是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和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无论他们是否和劳动者之间签订有劳动合同 ,他们工之间的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是一种事实的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于被依法吊销执照和撤销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仍然是劳动关系,根据劳动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条的规定,对于需要办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而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按非法用工处理,属于事实劳动关系。雇佣关系的双方从事的是一种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双方主体是自然人或是自然人的集合。雇主的不同是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主要区别。

    二、二者所属法律部门不同。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是社会法的一个分支。雇佣关系是一种民事关系,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是民法的一部分。

    三、二者遵守的原则不同。劳动关系遵守意思自治和法律强制相结合的双重原则,在劳动者没有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他们是平等的关系,遵守意思自治原则,一旦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变成是一种隶属关系,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管理,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相关的生产操作规程。同时国家对于劳动关系有强制的法律规定,对于这些法律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必须遵守,不得以合同排除法律的适用。而雇佣关系的本质是一种劳务合同,双方遵守意思自治的原则,雇佣关系的双方可以进行约定,只要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法律一般不加干涉。

    四、解决纠纷的途径不同。劳动关系中发生的纠纷首先要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实行仲裁前置程序。雇佣关系是民事关系,发生纠纷后无需经过仲裁程序,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受伤处理的程序也不同,如果是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受伤,属于工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而雇佣关系中发生伤亡则属于民法中的人身损害,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夫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赔偿。
  • 交通事故新的农村人和城市人的平等赔偿

    2007-08-04 22:42:12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农村居民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复函

    2005)民他字第25       200643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2006527,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印发该复函予全国各地高级法院,参照适用。

  • 关于交通事故最新司法实践操作

    2007-06-05 11:30:05

    分析《道路安全管理法》有关交通事故认定属于证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给予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从这一规定看,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证据的一种,有人认为属于鉴定结论,也有人认为属于书证,我认为作为交管部门的专业鉴定应属于技术类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该认定书也是法官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最重要的民事证据。

    根据行政法理论,作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对行政相对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影响了相对人的利益,相对人就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是,在当前的法律适用中却存在着矛盾,《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通过《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公安机关关于人民警察执法错误纠正办法》予以更正和重新认定。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故认定书的批复意见中指出,当事人有权在法庭上对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并阐明理由,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对质,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当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存在严重错误时,人民法院有权不予采纳,也应有权就技术问题进行重新鉴定。可见,既然认定书属于民事证据,法院对它的处理不应考虑行政机关的任何因素,以保证审判的公正和公平。

    本人认为如果对认定书不服完全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和认定书属于民事证据是两个领域的不同问题,应该分别处理。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针对具体相对人作出的具体认定,其行为影响了相对人的具体利益,是对具体事实的鉴定,其结果对相对人产生重大影响,就应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然,相对人可以进行行政救济请求。

     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肇事人、其他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或者讯问。询问或者讯问时,应当根据需要问明交通方式、驾驶人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机动车驾驶证号、准驾车型、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日期、驾驶经历,驾驶前活动、休息、餐饮情况、驾驶时身体状况,所驾车辆状况、保险情况,行驶路线、驾驶时间、行驶速度,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临危采取的措施及主观心态等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情况。

    既然公安机关在处理事故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重要问题的核实\调查,那么依据该调查所做的认定书则必然属于行政行为的产物,自然也就能够对此书提出行政诉讼。行政机关根据具体行政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有权机关为维护社会交通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出的具体处理,只要相对人认为该认定和自己存在利害关系,就完全应该依据行政法程序要求上一级行政机关予以纠正,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该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作用给相对人带来了利益损失,相对人也有权申请国家赔偿。只有完全赋予相对人行政救济权利,才能更有效的从内部和外部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提高行政机关的服务意识,建立阳光政府,推动依法行政的法治进程。

  • 浅谈“幸福”

    2007-03-21 18:12:53

    论幸福

    ――――――――――――――金永

        记得小时候学过一篇课文,题目是《幸福是什么》,书中三个主人公都在追求自己不同的幸福,但最终得到幸福的是那个最纯真、最善良的小伙子。到底幸福的含义是什么,如何理解幸福,很多人虽说不愿争论,但有一点是,大家内心都是很关心和在时时思考这个问题的。在这个物欲横流、价值观多元化、竞争激烈、社会制度很多方面还不尽完善的时代,幸福的范畴对我们每个人的感觉来说仿佛越来越遥不可及和模糊起来。我认为,幸福是个抽象和具体的综合体,是物质客观因素和人的主观精神的统一。

    幸福的范畴,说来很广泛。其实幸福分为人类幸福、社会幸福、个人幸福之分。人类幸福和社会幸福我们就不在此高尚的评价了,我们只想评价一下我们每个平凡人都很关心的自我幸福观。我认为,最终我们每个人的幸福都是一个自我评价和自我感觉,即幸福是自己的感觉,别人无法真正体会。正如你无法做和别人相同的梦一样,又如自己穿新鞋的感觉一样,舒服与否只有自己知道。我们中有很多人羡慕别人甚至嫉妒别人有洋房、洋车、权力、地位、荣誉、金钱等,看人家如何如何幸福、享受;其实你看到的只是他们物质和精神的外在现象,我们却无法了解他们内心的感受是否真正的幸福和快乐。“家家有本难念的经”,这句话其实包含很多人生哲理,矛盾是普遍存在的,真正的世外桃源是不存在的,我们无法逃避,必须学会面对。“真正的幸福在于心境”,如在发达的法国有人自愿做乞丐,过流浪的生活,只要他们自己感觉幸福就好,这是他们选择的自己认为也可以保持高贵的生活方式;曾经我们中国人也大讨论小讨论长江该不该漂流,珠穆朗玛该不该攀登,这种讨论的结果是该,因为那代表了人类自身和那些冒险者们的精神幸福,让我们高山仰止!“我们经常为别人的事迹和精神感动着,我们也更应该让自己的行为和精神感动别人”,这样我们才能真正体会那些英雄们内心是否真的幸福。

    古人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对于幸福,我认为不可强求,重要在于我们的心态如何认识。知足者长乐,不知足才能有奋斗力。关键是哪些该知足,如生活、享受、物质方面等客观因素,哪些不该知足如事业、精神、追求和完善自身,努力追求在我们无法改变的社会里,怎样更好实现自身的完美和务实的理想。每个人都有各自的幸福感觉,我们要时刻懂得发现和珍惜,一切怨天尤人不会解决任何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说,我们每个人的苦恼是自己不安的灵魂自己创造的。所以要“学会随遇而安,驾驭自己快乐的心之船”。在生活中不断积累幸福、创造幸福、体会幸福、享受幸福,哪怕是亲人的微笑,朋友的关怀,读一本好书,浏览一篇文章都会有大大小小的很多幸福不断涌现在我们眼前的生活中,让我们享受不尽。

    最后祝愿朋友要在身边的社会生活中去感受我们每一天幸福的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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