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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了解房产按揭的内容和形式及方法

    2007-07-05 09:09:39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现房按揭贷款保证中风险和损失的法律防范 一、问题的提出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与房屋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中约定买受人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贷款.在此之前,开发企业与银行签订《住房按揭(抵押)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在买受人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前,由开发企业提供不可撤销担保.银行与买受人签订借款合同,银行与开发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上述二个合同通常以一份合同书的形式体现,名称为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合同).

    在开发公司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后至买受人取得购买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办妥抵押登记前,开发公司依据保证合同可能承担保证责任(指保证合同有效)或者其他民事赔偿责任(指保证合同无效),在此期间,如何防范开发公司可能承担的风险?此其一.其二,在承担了保证责任(或者民事赔偿责任)后,如何能够事先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合同上设置某些条款,以保障开发公司追偿权得以实现?上述两个问题,即是本文要回答的.

     

    二、按揭贷款保证法律关系的梳理

     

    (一)按揭的实质

     

    现房按揭由房屋买受人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将其买得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书交银行执管,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作登记,向银行担保其用以清偿开发公司房款的借款本息,此外,开发公司也常同时为保证人,借款额度一般最高为房款的70%左右,此后买受人依约分期还款至清偿完毕。买受人不偿还银行贷款本息(通常约定连续六期不清偿)时,银行有权将该房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的价款优先受偿,或者由开发公司(保证人)将该房回购,并将回购款偿付银行本息。在按揭关系消灭之前,买受人未经银行同意,不得为负担行为或处分行为。银行为保障债权顺利实现,常以格式条款要求买受人以银行为受益人作房屋财产保险。由此也可看到,银行在所谓现房按揭中事实上不过是言按揭之名,行抵押之实而已。     

     

    (二)按揭贷款保证法律关系的梳理

     

    在实务中,根据法律关系形成的时间顺序依次为:

     

    其一,开发公司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开发公司开发的物业,银行可以提供按揭贷款.并约定开发公司为借款人贷款提供不可撤销的保证.开发公司与银行之间形成合作法律关系.

     

    其二,开发公司与房屋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为示范文本),该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支付房屋价款的方式为首付款加银行贷款.开发公司与买受人之间形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其三,房屋买受人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买受人从银行取得借款.买受人与银行之间形成借款法律关系.

     

    其四,在上述《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签订的同时,依据《合作协议》,由开发公司与银行签订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开发公司与银行之间形成保证法律关系.

     

    上述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在实践中,通常在一起签订,即以一份合同书的形式体现,名称通常为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合同.

     

    其五,在买受人取得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后,由买受人作为抵押人与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在办理完毕抵押物登记使抵押合同生效后,开发公司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终止.买受人与银行之间形成抵押法律关系.同时,作为阶段性的保证合同法律关系终止.

     

    总之,在按揭贷款保证法律关系群中包括上述互为前提的五种法律关系.理顺了法律关系,即确定了合同的性质,合同性质的确定,最终决定了应适用的法律,找到适用的法律就为开发公司如何防范风险和损失提供了根据.

     

    三、风险的法律防范

     

    开发公司对风险的防范可采取以下法律手段:

     

    其一,开发公司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将开发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的相关内容约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买受人应当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的期限,借款的金额等.

     

    其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要约定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现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示范文本,只规定了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资料报房产管理机关备案的时间,但没有规定买受人应于何时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这是一个很大的漏洞,应当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补充.

     

    其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要约定在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应立即与建行签订抵押合同.

     

    以上三种法律防范手段中可以通过约定违约金,以及约定合同解除条件等具体内容来防范开发公司的风险.

     

    其四,可以以反担保的方式来保护开发公司的合法权益

     

    1、可以约定由第三人提供保证,保证在签订保证合同至办理完毕抵押物登记前,如开发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则由第三人与买受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者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后,向买受人追偿,并要求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2、可以约定由买受人或者第三人提供质押物或提供质押权利凭证予以担保。在签订保证合同后至办理完毕抵押物登记前,如开发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则由开发公司处分质押物或质押权利凭证行使优先受偿权;或者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后,向买受人追偿,并要求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3、可以约定由买受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物予以担保。在签订保证合同后至办理完毕抵押物登记前,如贵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可以由开发公司依法处分抵押物来行使优先受偿权;或者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后,向买受人追偿,并要求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三种方式,应由开发公司与第三人、买受人签订保证合同、质押合同、抵押合同来实现.

     

    四、损失的法律防范

     

    如发生开发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开发公司应承及时行使诉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要求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赔偿损失等;也可以向保证人、质押人、抵押人分别主张保证责任以及优先受偿权等.

     

    如保证合同被仲裁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开发公司在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后,应及时向买受人行使追偿或者向有过错的保证人、质押人、抵押人主张赔偿责任.

     

     

  • 作品登记程序

    2007-06-05 11:10:30

    作品自愿登记程序

     

    作品自愿登记程序  
     
    一、依据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负责本市的作品自愿登记工作。承办部门是版权行政管理处。
    二、作品自愿登记程序
    (1)、登记主体:
    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个人;北京地区的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外资与三资企业除外)
    (2)、登记程序:
    由作者本人或单位受托者将相关材料送至北京市版权局,填写登记表与保证书,经审核,如无异  议,一个月内办理登记,并颁发作品登记证。
    (3)、提供材料:
    个人: 
      1、身份证、工作证原件与复印件;
      2、办理作品自愿登记手续申请书;(参考附件:  《作品自愿登记个人申请书》  
      3、作品说明:简述作品内容与创作过程;(参考附件:  《个人作品自愿登记说明书样本》   
      4、作品原件与复制件;
    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
     
     1 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
      2 申请书(参考附件: 《作品自愿登记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书》 )与作品说明;(参考附件: 《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自愿登记说明书样本》 
      3 委托书;
      4 受托人的身份证、工作证原件与复印件;
      5 作者的身份证、工作证原件与复印件;
      6 作者对版权归属的说明或协议的原件与复印件;
      7 作品原件与复制件;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不予登记: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
    四、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撤消登记:
    1、登记后发现有第四条规定的情况的;
    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
    3、申请人申请撤消原作品登记的;
    4、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五、经承办部门审核确认符合登记条件的,填写《作品登记表》并发给《作品登记证》。
    六、作品登记和查阅应按法定标准收取费用。
    七、我局应当在受理作品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不予登记的,要说明理由。

     

    作品自愿登记个人申请书

     

    _______版权局:

               本人于                     创作了完成作品:

          

     

              根据国家版权局制定的《作品自愿登记施行办法》,现特向贵局提出作品自愿登记申请,望批准。

     

                                                                                                            申请人:

                                                                                        

      

    作品自愿登记

    作品说明书记录要点

    、内容简介

             作品主题    中心内容

    二、创作过程

    1     作者身份

    2     具体过程:创作开始于        年,经过      次修改,完成于      年,共                 字。

    3     申请目的,作品使用范围

                                                                                    说明人(签章)

                                                                                                 

     

     

     

     

    个人作品自愿登记说明书样本

    一、内容简介

    本作品描述了一个关于生命、爱情与美丽的故事。该作品的大致情节如下:××××××××××××。

    二、创作过程

    本人xxx,现任职于一家网络公司,出于个人爱好,业余从事文字创作。

    很久以来,一直就想以自己大学生活情况为背景创作一个有关校园爱情的文学剧本。今年2月,本人初步构思了作品框架,4月完成第一稿,在随后的4个月里,为了该作品的可看性,征求了多方意见,先后共修改5次,最后于2002826定稿完成。全文共5节,总计12500

    本人希望在完成登记认证手续后,以该文学剧本与相关投资方进行版权贸易,该剧本可被改编为电影剧本或电视剧本。

         

     

    xxx

    2002724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国家版权局

     

    发布日期 19941231 实施日期 199511

     

      第一条 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第四条 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作品登记机关应撤销其登记:
          1、登记后发现有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况的;
          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
          3、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4、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第七条 作者或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的所属辖区,原责上以其身份证上住址所在地的所属辖区为准。合作作者及有多个著作权人情况的,以受托登记者所属辖区为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属辖区以其营业场所所在地所属辖区为准。
      第八条 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第九条 登记作品经作品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作品登记证按本办法所附样本由登记机关制作。登记机关的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该期限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作品登记表和作品登记证应载有作品登记号。作品登记号格式为作登字:(地区编号)—(年代)—(作品分类号)—(顺序号)号。国家版权局负责登记的作品登记号不含地区编号。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应每月将本地区作品登记情况报国家版权局。
      第十二条 作品登记应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并对公众开放。查阅作品应填写查阅登记表,交纳查阅费。
      第十三条 有关作品登记和查阅的费用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录音、录像制品的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计算机软件登记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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