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常识
2007-06-05 1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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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流程示意图 商标注册申请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商标申请书件齐备:商标注册申请书需加盖申请人章戳,委托代理的应提供商标代理委托书并加盖代理人章戳;直接办理的还需提供: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盖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章戳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的介绍信,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一)商标申请通过形式审查即进入实质审查程序;若不符合形式审查,商标局将向代理人或申请人发送补正通知或有予受理通知,基本予受理保留申请日期、申请号,补正合格后进入实质审查程序。
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后,经审查,商标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收件填写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进一步修正和完善的,根据《商标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商标局将通知代理人或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并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补正并连同该通知一产交回商标局,保留申请日期、申请编号。未作补正或者过期限补正的,申请日期、申请号不予保留。
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收件后,经审查,商标申请手续不齐备或未按规定填写申请书件。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商标局将予以退回的,申请日期、申请号不予保留;如需重新申请,补齐有关手续后再行申报。如代理人或申请人自行更换了盖有商标局骑缝章的商标图样,该申请书失效,如需继续申请,应重新办理手续,并交纳费用。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一般指商标、商品或服务内容)可以修改后通过的,发给《审查意见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起过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商标国际注册指按照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进行商标注册。国内申请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必须首先在中国取得商标注册、初步审定或者申请已被受理为基础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我国设有真实有效的营业场所;(二)在我国有住所;(三)拥有我国国籍。
优先权指在巴黎公约成员国中,甘一申请人向两个以上国家分别提出同一商标注册申请,相隔时间若不超过六个月,可用第一次申请日期作为第二次申请的日期,以取得优先申请的权利。如我国某一申请人于
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所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一组织。申办集体商标除报送一般商标必备的申请书件外,还应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以及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驰名商标认定申请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由商标局认定,申请驰名商标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三)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五)该商标最早使用及其连续使用的时间;(六)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的注册情况。(七)该商标驰名的其它证明文件。 特殊标志登记申请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或者国际性的文件、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徽记和吉祥物等标志。申请特殊标志登记,除申请书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1)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活动的文件或批示;(2)准许他人使用该特殊樗条件及管理办法;(3)其他文件。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其实细则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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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登记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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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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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商标注册程序 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被许可人、商标受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办理商标申请注册: 1、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分类分别提出注册申请。 办理注册商标续展: 注册商标续展是商标注册人依法办理手续延长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办理注册商标的变更: 1、变更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必须将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办理。 办理转让注册商标: 1、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愿,在一定条件下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并由其专用。一般分为合同转让和继承转让,如:企业的合并、迁出或企业的联合、买卖商标专用权等。 办理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1、许可人、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由许可方委托商标事务所代理报商标局备案。超过期限者,商标局不予备案。 办理补发商标注册证: 1、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证》遗失或破损,必须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遗失,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交回商标局。 办理注册商标注销: 商标注册人不再使用其注册商标,自愿放弃商标权的,应委托商标事务所代理向商标局申请注销。办理注销手续时,原《商标注册证》应交回。商标注册证已经遗失的,由其所在地县以上(含县级)工商管理机关出具证明。 商标复审: (一)驳回复审: 商标异议: 商标权的正式确立,要经过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的异议期,其目的是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依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审定的商标无效。 第二章 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申请人资格: 申请书的填写及注意事项 (一)《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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