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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政府垄断土地价格

2007-06-05 11:33:41 / 个人分类:法律咨询

用行政程序的公开原则分析地方政府纵容囤地风潮,开发商垄断地价。

答:公开原则是指用以规范行政权的行政程序,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一律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行政相对人因此可以通过参与行政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社会民众可以通过公开的行政程序,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只有真正公开才能真正实现公平,阳光是政府最大的防腐剂,行政程序法公开原则的法治意义是将行政运作的基本过程公之于社会,接受社会的监督,防止行政权被滥用。

公开原则包括:一、行使行政权力的依据必须公开:首先,法律依据必须事先已经公布并且生效,不能仅在行政机关内部散发,其次,在具体行为过程中要把直接的依据以法定形式告知公众。在我国大部分土地的政府批准行为中,没有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和政府公开制度在土地被开发前予以将信息和文件公布于众,大片土地被政府通过内部行为批准给某些开发商,其批准的程序和价格对百姓来说处于秘密状态,这当然难以避免暗箱操作和影响开发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最终形成了基于政府批准的垄断土地导致垄断价格。土地最为人民重要的资源,就这样被政府官员悄悄地违反程序地秘密出让。有些政府为获得巨额土地出让金则任意高台价格,最终导致房地产成本过高,影响居民购房利益。

二、行政的信息公开,行为的依据和理由,必须保证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知情权。作出出让土地的决策前必须公开向公众和行政相对人、相关人公示,包括土地规划、出让价格、竞标情况、土地用途等,应先向公众征询意见然后才能决策,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公众的利益。在我国很多风景区和文物保护区等地也出现政府非法大量出让土地现象,更不用说农村土地被大量破坏了。

三、整个行政过程的公开,要求整个行政决策过程向相对人、相关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打破秘密出让土地现象,如通过听证、陈述、申辩等,尤其政府大幅度出让批准土地应举行当地民众代表和专家代表听证,以最大程度维护公众利益。某些房地产价格控制好的城市在网络公开制度方面就做得很好,另外在经济适用性住房方面充分照顾了普通民众的情况。

行政决定的公开,指最终行政行为结果的公开,要将土地征用、出让、补偿等一系列决定向社会公开,打破行政机关幕后操作现象,将土地出让的规划、用途、价格、中标人等情况全部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公众监督,防止某些行政权力滥用,从而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和有效利用,维护土地和房地产的正常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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