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日益膨胀的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_金勇的个人空间_快上网 - powered by X-Space
金勇律师 联系电话:13264119936 01063975828 传真:0106397532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桥莲花苑2-1-302室 邮编:100036 email:jinyonglvshi@163.com http:www.soonup.com

论日益膨胀的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2007-06-05 11:35:59 / 个人分类:法律咨询

    如何理解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一、从宪法角度看,行政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亦源于公民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和转化形式。一切国家权力都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民权利,权力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式。公民通过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机关,代表机关再根据一定的权力分立的原则,把行政权从统一的国家权力中分解出来,并组成政府,统一行使该行政权力。行政权的存在和作用不应以国家自身为目的,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既相互制约、相互对立而又相互依存、互为补充,乃至是良性互动、互相增进的关系。

二、从实证上考察,就行政法角度而言,行政权力的运行和公民权利的实现过程是一种平衡关系,表现为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的关系,是建立在应然状态下的相互关系。

1、         从主体角度理解平衡关系

在行政主体与相互方形成的关系中,一方权利的实现要求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每一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总体上应是平衡的。一方重权利、轻义务,另一方重义务、轻权利,势必破坏现代社会所要求的私利益(包括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包括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应有的平衡。对于行政主体来说,它要依法行政,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要防止公民权利的违法行使或滥用,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增进公共利益。这是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和职责。对于公民来说,他一方面要守法、要服从、配合和参与行政管理,尊重行政权的合法行使;另一方面,他又要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形式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的滥用或不当行使。

2、         从法律关系的不同阶段认识平衡关系

由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权和公民权利的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行政法关系。行政法关系包含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其中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最能体现公民权利监督的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行政法关系阶段性的不对等总体上形成了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状态。静态角度理解-双方主体权利(权力)义务的质、量的不对等;动态意义上理解-权利、权力的阶段性的不对等实现。

3、由于情势变迁,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博弈结果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往往处于一种失衡状态。如果失衡严重,一方过于强大而另一方过于弱小,会导致政府包办一切,乱用权力或者管理无能,社会秩序无法维持,人民对政府不信任或者不满,会激化社会矛盾,整个社会的幸福和自由将会付出巨大的代价。


TAG:

我来说两句

-5 -3 -1 - +1 +3 +5

Open Toolb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