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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教育的宪法适用问题

2007-06-05 11:41:02 / 个人分类:典型案例

对齐玉苓一案的学术争论。

案情:1990年,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被所在中学送给了陈某,陈某以齐的名义读完中专并参加工作,1999年,齐以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受到侵害为由,将陈某和她的父亲及原所在学校等数家单位诉至法院。由于不服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齐又上诉到省高院,高院就此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请示。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批复》,指出:根据本案事实,陈某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某依据宪法规定所享受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案以及最高院的批复引起了学者们对于宪法适用问题的关注和讨论。

讨论的问题涉及齐案的性质、宪法司法化的提法是否科学、宪法实施的路径等法学前沿问题:

1、   齐某案是否必须直接适用宪法才能解决。一种观点认为,齐某的受教育权是属于民法理论中难以包容的权利,明显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如不直接适用宪法的规定,司法救济是无法实现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受教育权既是宪法权利,也是普通法律确认和保障的权利,《教育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将受教育权比照民事权利加以保障。法院完全可以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审理该案,选择齐某案为突破口以解决宪法适用问题是不适当的。

2宪法司法化的提法是否恰当。一种观点认为,宪法司法化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另一种观点认为,宪法司法化中的字似乎暗含将宪法典的适用权让法院包揽并排斥立法机关等主体适用的意思,因此,使用宪法的司法适用性更妥当。

1、        法机关是否有直接适用宪法的权力。一种观点认为司法机关可以直接适用宪法审理案件,可以弥补普通法律规范的缺陷和漏洞。另一种观点认为,直接适用宪法,必然涉及对宪法的解释,但法院并无解释宪法的职权。

2、  如何评价齐某案《批复》的意义。有的学者认为,《批复》开拓了公民宪法权得的司法救济途径,开创了宪法直接作为中国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的先河。有学者认为,《批复》的意义不在于它本身,而在于它引起的对我国宪法适用不到位问题的强烈关注,这种关注为促进宪法实施,尤其是公民基本权利条款的实施,提供了一定的推动力。

3、  如何进一步推动宪法的实施。有学者认为,我国宪法司法权的模式可以参考美国普通法院模式,凡是有关宪法问题的纠纷都由普通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有的学者则认为,促进宪法的落实,不一定非得让司法部门直接适用宪法,通过以下途径就可以解决问题:一是促进宪政立法取代酝酿中的最高法院造法;二是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立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专事宪法监督;三是以修宪或解释宪法的形式将法律解释权完全交由司法机关行使,以加强宪法的间接适用。

争论问题:最高法院的这一批复仍然是宪法学界关注和讨论的热点,其争论主要集中在法院能否适用宪法判案?在民事案件中能否直接适用宪法?在刑事案件中能否适用宪法?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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